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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
发布时间:2010/7/16 13:55:18
??? 案情简介:
???? 2005年1月12日,王某驾驶无牌照、刹车失灵且超载的车辆,在某地将行人胡某撞伤致其倒地昏迷。为逃避追究,王某与同车李某(在逃)将被害人胡某带离事故现场,并在路边偏僻处将其掩埋。胡某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。
法院判决: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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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律师点评:
??? 我国法律规定,在交通事故发生后,驾驶人员负有及时救助伤员、维护现场以及等候处理的义务。如果驾驶人员在肇事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,且将受伤人员带离现场,导致其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,其行为即超越交通肇事,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(重伤)罪。因驾驶人员在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将其置于无法得到救助的地方时,驾驶人员的心态即发生变化,包含了剥夺被害人生命或严重损害其健康的故意,而且其实际行为确实导致了死亡或重伤危险性的发生。当然,如果交通肇事后仅仅逃逸或将被害人带到容易得到救助之地,则不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,仍为交通肇事罪。本案中,王某等不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,更是将其掩埋,使被害人彻底丧失了得到救助的机会并直接导致其死亡,性质极其恶劣,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无异,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法院的定罪及量刑是正确的。